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8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文於民國100年06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債權人發予信用額度新臺幣30,000元之信用卡供其使用,依約定書債務人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2月20日止尚積欠新臺幣23,345元暨民國100年1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23,345元為本金依約定條款第15、16條按年息11.776%計算之循環利息及按
1.1776%計算之違約金。嗣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88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文│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1.776%│││23345││2月0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文│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1776%│││23345││2月05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