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更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更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楊更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受刑人楊更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8.03.01│98.03.01│98.11.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808號│第808號│842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78號│99年度訴字第117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24│99.06.24│100.03.08│├─┼──────┼──────────┼──────────┼──────────┤│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78號│99年度訴字第117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7.12│99.07.12│100.03.28│├─┴──────┼──────────┼──────────┼──────────┤││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8901號(編號1-2曾定│8901號(編號1-2曾定│第4036號│││刑為10月)│刑為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