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麗賴智煌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玉軒 即賴智煌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淑麗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城安 即賴智煌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淑麗
一、債務人應於限定繼承賴智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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