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46號原告 梁雪芳 被告 王惠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05號妨害家庭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8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朱家毅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