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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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439號聲請人宇代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褚輝 相對人長毅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943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3年5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02│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3年6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03│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3年7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04│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3年8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05│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3年9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06│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3年10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07│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3年11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08│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3年12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09│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1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10│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2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11│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3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12│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4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13│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5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14│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6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15│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7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16│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8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17│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9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18│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10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19│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11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20│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4年12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21│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1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22│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2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23│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3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24│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4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25│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5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26│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6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27│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7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28│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8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29│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9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30│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10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031│103年1月19日│37,500元│105年11月28日│不請求利息│C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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