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甲女詳卷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詳卷法定代理人甲女之母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玉如 律師被告 汪奕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