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受刑人 丁威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威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威祺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11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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