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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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千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
二、經查,被告甲○○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均未到庭應訊,嗣經本院再依被告住居所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亦因未遇被告或被告未按址居住致無從拘獲,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花檢貴信九五助一九一字第О九七四О號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北檢大和九五助八四四字第四三О七六號函各一份附卷可憑,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