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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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4號上訴人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零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