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洪哲偉
王玲琴 被告 張春木
林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春木、林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春木、林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洪哲偉、王玲琴部分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萬元、100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10,900元,扣除原告2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外,尚應分別補繳5,230元、10,400元。茲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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