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緯具保人鄭小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鄭小嘉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8年3月26日繳納保證金20萬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8101159號)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可證。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受刑人於101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1310號案件),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郵務送達證書共2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因逃匿,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101年10月5日以101桃檢秋執壬緝字第431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14日以101北院木刑德緝字第457號發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案被告刑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於101年10月21日業經緝獲,於101年10月2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可憑,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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