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解任公司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41號聲請人 李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解任暨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