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16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李詩楷 律師(事務所: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1210室)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李媛媛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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