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聲請人 賴碧珍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建益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513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李建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法扶會台北分會機關或團體函查結果回覆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非顯無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真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