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進財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37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05年度簡字第30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何進財涉犯賭博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偵查終結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查被告業於105年2月3日偵查中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材料在卷(附本院卷)可稽。徵諸上述,檢察官原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未查,仍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據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