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08號
原 告 陳秋琴
被 告 蔡志雄
臺灣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徐元棟
訴訟代理人 劉興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號欄關於「一○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八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二○八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
據本院查明屬實,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