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11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周信勇
被   告  陳曉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