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7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巧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9795號)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7年09月0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846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