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曜圻
阿部意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340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34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6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廖晉賦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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