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6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育泯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育泯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
住宅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允准,無正
當事由而侵入告訴人管理之建物房間內休憩,所為實屬不該。復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乙節,及其本案犯行之手段、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哲旭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22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