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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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國成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02月26日所為102年度婚字第149號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即離婚部分4500元、剩餘財產分配部分45456元,合計49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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