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重小字第180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 告 謝佳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小字第180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10
月27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林蔚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馬秀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