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三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以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峰
法官鄧敏雄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