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7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監察院代表人乙○(院長)送達代收人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由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曹瑞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方偉皓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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