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救字第35號

聲請人 邱冠霖

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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