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436號
原告 孫金豹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孟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2,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