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調字第60號
聲請人
即原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即被告 周聖漋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住所地係設在臺北○○○○○○○○○,另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提供之交通事故卷宗內所載被告住址有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內湖區,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則為台北市內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證據調查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