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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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高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法定代理人甲○○
之1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9日所為96年度補字第128號裁定廢棄。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狀原聲明確認訴外人 施武雄 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980,000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因原告於96年4月16日來函更正訴之聲明為確認訴外人施武雄對被告有809,894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809,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