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7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本院95年度上字第1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6日對本院95年度上字第17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96年4月25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並於同年5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稽。是上訴人自應於同年月9日以前補正前開事項,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國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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