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7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彭上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甲○○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陳憲裕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