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118號
上訴人e○○
戊○○○a○○壬○○V○○h○○Z○○天○○即Z○p○○G○○J○○即許詢r○○原名:
A○○q○○s○○○地○○i○○D○○即卯○M○○L○○○丙○○k○○I○子○○午○○即子○E○○Y○○H○○即Y○辰○○即d○寅○○未○○P○○癸○○l○○Q○○即l○宇○○K○○F○○O○○ 陳庚申 兼O○酉○○申○○即酉○U○○B○○n○○f○○N○○黃○○己○○丁○○宙○○辛○○即W○S○○R○○C○○j○○○丑○○o○○m○○原名:
乙○○X○○庚○○即X○甲○○g○○即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訴人T○○即d○
b○○即d○c○○即d○W○○巳○○卯○○戌○○即 陳玉 亥○○即陳玉被上訴人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玄○○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柏有為 律師複代理人 陳玫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6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國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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