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03號、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29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有期徒刑6月│││││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4月4│民國97年8月13│民國97年8月19│民國97年8月19│││日凌晨1時許│日晚間7時許│日上午8時許│日上午8時許│││││││├────┼───────┼───────┼───────┼───────┤│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年度案號│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487號│毒偵字第2810號│毒偵字4997號│毒偵字499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實││2783號│1903號│329號│329號││審├──┼───────┼───────┼───────┼───────┤││判決│97年9月30日│98年1月21日│98年3月13日│98年3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院│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判││2783號│1903號│329號│329號││決├──┼───────┼───────┼───────┼───────┤││判決│97年12月25日│98年2月16日│98年4月6日│98年4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1、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曾經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2、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曾經以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2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