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5弄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