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0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昌澤書記官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榮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分裝吸管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榮星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94年11月4日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
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8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96年1月14日執行完畢。另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5月接續執行後,在99年5月17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0年3月7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縣○○鄉○○○道路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3月10日凌晨0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分裝吸管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
書記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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