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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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原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葉呂素珠
葉美玲 葉日旺 葉日富 被告 胡文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學誼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