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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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
丁○○男五丙○○男五甲○○男四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三號、偵緝字第四六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武士刀一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文巧雲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