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7月14日止累計151,126元未給付,(其中46,806元為本金,104,32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7月14日止累計7,873元未給付,其中1,369元為消費款、2,90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林新華│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369元││7月15日││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新華│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6806││7月15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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