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易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文信 (原名: 陳寶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總金額30,582元係包含至何時止之利息,並提出當期帳單總額為30,582元之帳單。
二、債務人陳文信(原名:陳寶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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