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