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小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港小字第294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捌元由被告丙○○、丁○○連帶負擔;
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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