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李宥惠 被告 陳俊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