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蕭景修 相對人天絲繡典藝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勞資雙方同意102年度之加班費,以新臺幣112,000元達成和解,前述金額資方於103年1月28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3年1月10日經
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102年度之加班費,以新臺幣112,000元達成和解,前述金額資方於103年1月28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3年1月13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