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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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楊謝合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楊瑞霖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楊瑞霖(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楊瑞霖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楊瑞霖之母,失蹤人楊瑞霖於民國95年7月22日失蹤,至今生死不明。為此,爰聲請本院准許對於失蹤人楊瑞霖宣告死亡,並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2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失蹤人楊瑞霖之母,因失蹤人楊瑞霖現無配偶,亦無子女,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按,如失蹤人楊瑞霖死亡,聲請人為其遺產繼承人,對於失蹤人楊瑞霖之生死,應屬利害關係人。次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楊瑞霖於95年7月22日失蹤,至今生死不明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份為證;而失蹤人楊瑞霖經聲請人於95年7月27日報案協尋後,至今仍在協尋之中,並有員警 楊志賢 出具之職務報告影本1份在卷可按;此外,本院復查無失蹤人楊瑞霖有在監、在押、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出入境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工保險查詢、健保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各1份在卷足據,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揆諸前揭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