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三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
丑○○
辛○甲○○乙○○丙○○丁○○戊○○己○○
庚○壬○○○癸○○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二五號、第八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子○○、丑○○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子○○處有期徒刑肆月,丑○○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筒子麻將壹付、骰子貳拾肆顆,均沒收。
辛○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筒子麻將壹付、骰子貳拾肆顆,均沒收。緩刑貳年。
甲○○、乙○○、丙○○、丁○○、戊○○、己○○、庚○、壬○○○、癸○○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筒子麻將壹付、骰子貳拾肆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丑○○曾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甫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又證據部分「被告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之記載應予刪除,並補充「賭博案平面圖一張、查獲照片六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本件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子○○、丑○○、辛○所犯法條部分,應更正為「核被告子○○、丑○○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幫助賭博、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此部分應為正犯)」(此部分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論引法條所載,語意似有不明,茲予更正之)外,並補充「被告辛○以出租房屋予被告子○○之一行為,觸犯上開幫助賭博、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被告甲○○、乙○○、丙○○、丁○○、戊○○、己○○、庚○、壬○○○、癸○○多次下注賭博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丑○○曾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甫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予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三、扣案之筒子麻將一付、骰子二十四顆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現金六萬零二百元,雖其中五萬八千二百元,業據被告庚○供承為其所有等語,然其否認為賭資,且係在查獲地點二樓陽台之洗衣機上扣得;其餘現金二千元所有人不明,且亦非在賭台上所查獲之財物,有卷附賭博案平面圖、查獲照片可佐,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被告辛○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態度良好,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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