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二九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捌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准以新台幣捌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二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之利益,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八十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四張,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五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項公債業已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取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閱聲請人所提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二九號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五六號提存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