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九‧三五五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乙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中心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九三)宇鑑字第0四0七二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自屬違禁物無疑。
三、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坤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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