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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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4號原告 許志強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被告 許鐘花
許天富
許財發 許阿幼 許健財 許滿足 徐力航 金盛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百欣清潔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利清潔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雅慧
許利信 許星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五頁附表二中債權額比例欄關於「2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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