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春火間 給付票款等事件,為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號土地之同段338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路○段000巷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含歷次異動資料),以供本院核算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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