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1號
原告 郭黛華
訴訟代理人 傅如君 律師
王志超 律師
被告 郭微星
訴訟代理人 金芃妘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書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被告 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1號
原告 郭黛華
訴訟代理人 傅如君 律師
王志超 律師
被告 郭微星
訴訟代理人 金芃妘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書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被告 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