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98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9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秉權 (原名 許珽富

選任辯護人 李靜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許秉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6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張育彰

法官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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