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985號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李靜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許秉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6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張育彰
法官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985號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李靜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許秉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6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張育彰
法官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